2022年郎酒年度十大图片发布 定格郎酒新起点******
1月12日,郎酒年度十大图片发布暨红花郎春节美食大赛颁奖典礼在成都举行。在新春团圆之际,发布年度十大图片,品红花郎回首过往,开启新一年,近年来已成为郎酒的“新年俗”。2022年,郎酒年销售突破200亿元,产能储能亦创历史新高。站在新起点上,展望未来,郎酒2023年开年的第一场盛典备受关注。
2022年郎酒十大图片发布,立足200亿迈向新征程
从2020年开始,每年年初郎酒都会通过一张图片一个故事的方式,发布郎酒十大年度图片,串联郎酒过去一年的奋斗足迹,展望未来。
郎酒股份副董事长汪博炜发布2022郎酒年度十大图片活动现场,郎酒股份副董事长汪博炜发布2022郎酒年度十大图片,与大家一起回顾了《郎酒酱香产品企业内控准则》发布、第二届郎酒庄园三品节、青花郎大好河山摄影大赛、郎酒发布“五大价值体系”、6万吨酱酒产能18万吨酱酒储量、郎牌郎回归、经销商2022-2022年特别奖励10亿元、生肖馆地之阁开馆、红花郎势能回归、年销售突破200亿元的十个精彩瞬间。
这十个瞬间,记录了郎酒从“透明的郎酒”到“大家的郎酒、有故事的郎酒、有价值的郎酒、奋进的郎酒”,再到“经典的郎酒、有情谊的郎酒、时尚的郎酒、红红火火的郎酒”以及“郎酒新起点”的向上发展历程。
随着最后一张图片“郎酒新起点——2022年销售突破200亿”的公布,郎酒全新发展纪元的新起点开始。随后,汪博炜带领销售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领导点亮“新征程”,并带领2023年确定的新营销序列——青花郎、红花郎、小郎酒、郎牌特曲、电商KA五大事业部总经理,站上象征郎酒2023新征程的道路,共同迈向美好未来。
郎酒股份副董事长汪博炜引领五大事业部共赴新征程2022年,郎酒三品战略持续推进,郎酒庄园从深山持续闪耀世界舞台,郎酒产能储能再创历史新高,郎酒圆满完成全年营销目标,站上年销售200亿元台阶,也开启了高质量发展新纪元。
2022年,是郎酒胜利年。从“絮志酒厂”、“惠川糟房”再到今年的郎酒庄园,郎酒这个百年品牌走过了从0到3亿、再从3亿到200亿的发展历程,完成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以此为序章,郎酒将在2023年迈向新征程。
活动现场,2022年郎酒品牌发展道路上的高光时刻,亦浓缩成郎酒《2022郎酒品牌年书》发布,年度品质事件、年度品牌营销、年度品味互动、年度朋友圈、年度庄园图片、年度明星产品悉数收录其中。
《2022郎酒品牌年书》发布“红花郎春节美食大赛”火热进行,10位郎粉获特等奖
2022年年末,红花郎联合CCTV饮食文化探索节目《一馔千年》,与亿万观众一同寻味历史纵深处的中国味道。
节目热播之下,“红花郎春节美食大赛”火热开启,网友纷纷在微博秀出宝藏美味,或用红花郎佐餐、或以红花郎烹饪、或结合红花郎开展创意美食,用一道道美食点亮美好生活色彩,也为即将到来春节营造了喜庆、欢乐的氛围。截止目前,大赛已收获3.2亿人次热捧。
活动现场,“红花郎春节美食大赛”特等奖揭晓,10位郎酒FANS凭借巧思创意拔得头筹。特等奖获得者@汤圆mommy现场分享了其巧制红花郎瓶型蛋糕的初心,作为红花郎“骨灰级”粉丝和烘焙爱好者,她以红花郎“12987”的工艺为起点,分别制作了相同数量的甜品,构成了这一组特别的作品。
2022年年初,红花郎携手CCTV开启“红花郎中国节”年度主题IP活动,强势回归。一年时间里,红花郎携手《春晚有心意》《启航2022》《2022川渝春节联欢晚会》《古韵新声》《最忆是端午》《好味知时节》等节目,与消费者相聚在幸福、欢聚、喜庆的每一刻。
岁尾又再一次携手央视《一馔千年》《我要上春晚》两大节目,以“红花郎春节美食大赛”走向千家万户餐桌,让红花郎品牌势能得以爆发,持续绽放高光时刻。
绽放全国二十年,红花郎事业部回归
自2003年面世以来,红花郎以“中国红、中国节、中国酒、中国情”的品牌认知,融入千家万户、百姓餐桌,已成为次高端酱酒阵列中极具自身优势和特色的产品。
2022年,是红花郎绽放全国的第二十年。二十年的时间里,红花郎品质始终如一、品牌大放异彩、品味历久弥新。不仅如此,2022年,红花郎强势回归,持续红火。据悉,2022年红花郎全年声量增长近40%,极大唤醒品牌记忆,激发市场热情,获得近50%的销售增长。
站在新起点,红花郎也迈向了新征程。1月8日,原青花郎事业部分拆设立青花郎事业部和红花郎事业部,独立后的红花郎事业部将主抓红花郎、郎牌郎品牌运营。作为郎酒品牌架构中的腰部核心,拆分后的红花郎事业部,势必将在其市场投入上更为精准,让红花郎这一支产品更聚焦、更细致、更有效的发展,为商家及消费者带来更美好的体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