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旅观察:西湖游船为何成杭州打卡新地标?******
中新网杭州1月18日电 题:浙江文旅观察:西湖游船为何成杭州打卡新地标?
记者 王题题
最近,浙江杭州的西湖游船吸引了众多游客拍照打卡。
一只只憨态可掬的福兔,提着小灯笼坐在船头……30艘新春特别款兔子灯“福气船”亮相西湖。
活动期间,每到傍晚时分,这些“福气船”就亮起星星点点的灯火。仔细一看,船头上有萌萌的小兔子装置,手提红色福字灯笼,船身两侧还印满了福字。
据悉,“福气船”经过精心设计,船头巨型兔子灯配合着福字、剪纸等元素,让节日氛围倍增。
其中,兔子灯是由中国纸雕艺术家温秋雯设计制作,采用传统的花灯工艺扎制,同时做了一些微创新,透过兔子身躯可看见其内部构造。而福字灯笼上的图案则来源于宋朝古画中的民间女士服装花色——莲花,寓意着吉祥福寿。
装扮一新的“福气船”一亮相西湖,就吸引了众多游客驻足欣赏,并拍照打卡。“挺好的,过年的氛围来了!”杭州市民胡女士说。
游客拍照打卡兔子灯“福气船” 王刚 摄“只有中国年才有十二生肖和福字,不管是船上的新年兔还是福字灯笼,都是我们最熟悉的元素,但是当它出现在西湖游船上,感觉还是非常新鲜。”有游客对西湖游船的这一特别变身表达了喜爱之情。
一个个喜庆圆润的福字,提前送来欢乐年味,瞬间将过年的仪式感拉满,也引发了不少网友喊话:今年的集五福活动快点来,都快过年了,集福换福才是春节标配!
据体验过“福气船”的乘客透露,船上真的有定制福可以扫,还成功领到了彩蛋卡,虽然还不知道有什么用,但是感觉很惊喜。此外,船上还有定制的暖手宝赠送,让大家泛舟湖上也能暖意融融,和亲朋好友一起享受团聚的温馨时刻。
也有乘客点赞说,“西湖游船也太浪漫了吧,浓浓的年味,满满的过年仪式感呀!”
西湖中秋的月亮船 王刚 摄记者了解到,因为此次兔子灯“福气船”亮相西湖,西湖游船的热度大涨。据马蜂窝近期数据显示,“西湖游船”成了杭州打卡“新地标”,热度大涨135%。
当然,西湖游船的浪漫远不止于此。比如去年中秋“霸屏”大家朋友圈的那33艘月亮船,连续三晚“点亮”西湖,“重现”三潭印月“33个月亮”的传说经典。
活动期间,西湖上,游客们坐着33艘月亮船巡岛夜游、泛舟赏月。行至途中,还有精彩的节日主题表演轮番上演,丝竹雅乐,缥缈而来,将过节氛围直接拉满。
在记者看来,无论是西湖的兔子灯“福气船”,还是西湖的中秋“月亮船”,其可取之处在于借助“兔年”“福”“月亮”等古今共通的情感意向,让现代表达充分走进古代场景,让古人的风雅和诗意,充分融入到现代人的生活方式里,再加上新技术的适时“登场”,古今交融的文旅创意,对于传承传统文化、增加审美意趣、优化旅游体验,无疑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